非全日制是一种极为灵活的用工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日制模式下存在的用工刚性,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其发挥了很好的缓冲作用,并逐渐成为现在企业用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那么,非全日制用工加班时间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吗?接下来,大家跟欢创小编一起看一个案例。
案情回顾
某学校聘请李某作为女生宿舍的清洁工,与她口头约定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制,李某只需每天早晚将一栋女生宿舍的走廊和楼道打扫干净即可,学校每半个月发一次工资,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上岗后,其每天的工作时长不到3小时。
后来,学校又增加了李某的工作量,要求她每天清理宿舍楼每间寝室的垃圾,并改为一个月发一次工资。李某觉得工作量增加,每天工作时长超过了4个小时,要求学校给她涨工资,学校不同意。于是,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学校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仲裁委:应支付加班费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本案中,学校给李某增加了工作量后,李某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4个小时,这样一来每周也超过了24个小时,且该学校并没有遵循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的要求,而是一个月发一次工资。其用工形式不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故不再适用订立口头协议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学校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非全日制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本案是因为用工形式改变,不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那实际操作中,真正的非全日制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原则上不需要。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特殊性就在于“灵活性”,即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选用口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允许同一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各地规定,非全日制职工加班,是不执行基本法的,但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除外。
欢创人力说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并非标准工作时间,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故无法区别加班与正常上班,亦不能区分工作日与休息日。用人单位如果需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注意“超时”问题,要严格遵守法律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时避免劳资争议。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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